【96644】 读物本·经济法朗读本

作者:小钢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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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载】读物本 / 现代字数: 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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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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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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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时间2021-10-18 14:38:27
更新时间2021-10-19 11: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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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正文

CPA经济法背诵稿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2例)

1.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 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 行为能力。(2018年、2020年)

2.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包括事件和人的行为。(1)事件:事件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常见的有:人的出生与死亡、 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2020年)(2)人的行为。行为是 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①法律行为,如合同、赠与、租赁;②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行 为。(2014 年、2016 年)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4例)

1.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 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2)双方法律行为:两个 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包括赠与合 同等)决议等。(2018年、2019年、2020年)

2. 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 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011 年、2013 年)

3.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2016年、2020年)

4.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6 年)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12例)

1.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中,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2010年、2012年、2013年、2017年、2019年、2020年)

2.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例外:地役 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生效,登记对抗)。(2011年、2016年)

3.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 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 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 另有约定的除外。(2012年、2015年、2017年、2019年、2020年)

4. 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 理,(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 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2011年、2013年、2014 年、2015 年、2020 年)

5.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 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2014年)

6.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11年、2016年、2020年)

7.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0年、2013年、2015 年、2020 年)

8.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 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 以及新增建筑物。(2013年、2019年)

9. 根据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 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均未登记的, 按债权比例清偿。(2012年、2018年、2020年)

10. 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 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2014年、2018年)

11.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则原本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民法典》施行后,扩及至一切动产抵押情形。

12.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8例)

1.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6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2. 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013年、2016年、2018年、2020年)(买卖不破租赁)

3. 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2018年)

4.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2014年、2018年、2020年)(融资租赁所有权)

5.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 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2012年、2015年、 2018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2015年、2017年)(合同的法定 解除)

7.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013年、2017年)(共同担保:物保+人保)

8.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2015年、2017年、2020年)(保证方式)

9.根据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5年、2017年、2020年)(检验期)

10.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2017年、2020年)(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1. 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16年、2019年)(违约责任)

12. 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16年)(合同的转让)

13. 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4.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签订的合同有效。(2014 年、2015 年)

15. 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2013年、2015年)(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

16. 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2018年)(合同解除的效力)

17. 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 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后续订立的买卖合同亦为有效,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2011年、2012年、2017年)(一物多卖、一房多卖)

18.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2021年新修)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7例)

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2018年)

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012年、2018年)

3.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岀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14 年、2015 年、2017 年)

4.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018 年、2020 年)

5.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2015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6.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6年、2017年、2019年)

7.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退伙人对退伙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017年、2018年)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14例)

1.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2013年、2016年、2018年)

2. 根据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016年、 2019 年)

3.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2016年、2018年、2019年)

4. 根据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2020年)

5.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011年)

6. 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1年、 2019 年)

7. 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011年、2018年)

8.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015年)

9.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2019年、2020年)

10.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岀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

11.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注意:不是开董事会);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2011 年、2013 年、2016 年、2020 年)

12.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13年、2017年、2019年)

13.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2013年、2018年)(短线交易)

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011年、201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20例)

1.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2012年、2013年、2017年)

2. 根据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2010年、2016 年、2017 年、2020年)

3.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2016年)

4. 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2014年)

5. 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2014年)

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012年)

7.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2018年)

8.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18年、2019年)

9.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情形除外。(2016年)

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014 年、2016 年)

1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2016年、2018年)

12.根据规定,在持股比例达到30%并继续增持股份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如果符合豁免条件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岀要约。(2012年、2016年、 2017 年)

13.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 告。(2020 年)

14. 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2014年、2015年)

15. 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豁免发出要约。(2012年、2014年、2017年)

16. 根据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2011年)

17.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最短1年,最长6 年。(2020 年)

18. 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014年、2020年)

19.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资产总额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营收比)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资产净额比)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 000万元人民币。(2018年)

20. 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016年、2020年)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4例)

1.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4 年、2018年)

2. 根据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 入,管理人应当追回。(2014年、2018年)

3. 根据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 的标的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 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2015年、2018年、2019年)

4. 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H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17年、2019年)

5. 根据规定,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2016 年、2017年)

6. 根据规定,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 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2016 年、2017年)

7.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14年、2016年)

8. 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代销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2015年、2016年)

9.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决议,应由岀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2016年、2020年)

10.根据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4)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2015 年、2016年)

11.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011年、2013年、2015年)

12,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2012年、2013年、2015年、2020年)

13,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之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2017年)

14, 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2年、2018年、2019年、2020 年)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2例)

1.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或资金关 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011年、2012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2020 年)

2. 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 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2013年、2015 年、2018 年)

3. 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 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4年、2018年、2020 年)

4. 根据规定,并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2 年、2014 年、2018 年、2019 年)

5.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011年、2012年、2016 年、2018 年、2019 年)

6. 背书人记载了 “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2017年、2018年)

7. 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 “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当事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的,适用《民法典》担保物权编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2012 年、2016 年、2018 年)

8. 根据规定,虽转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 在其背书转让时,如果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已经付岀相当对价, 并且完成交付的话,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2013年、2015 年、2017 年、2018 年)

9. 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针对的是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3年、2014年、2017年)

10. 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013 年、2014 年、2017 年、2020 年)

11.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013年、2017年、2020年)